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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3日 11:44:50

  石家庄市人社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石家庄市202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保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结合石家庄市实际,制定发布《石家庄市促进202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条措施》。(下简称《十条措施》)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对新招用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石家庄市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一、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
  适用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租金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补贴标准: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资金渠道:就业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冀财规〔2018〕21号、石财规〔2018〕3号二、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适用对象:对为登记失业或求职的城镇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符合条件人员入驻项目给予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5人以上(含5人)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限1年。
  房租补贴标准:每平米每天2元(不足2元的据实补贴)。
  水电费补贴标准:每个项目每年200元。
  资金渠道:就业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冀财规〔2018〕21号、石财规〔2018〕3号三、职业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六类人员(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
  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2200元,紧缺急需职业(工种)每人最高不超过2500元。
  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元。
  资金渠道:就业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冀财规〔2018〕21号、石财规〔2018〕3号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适用对象: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六类人员,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86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资金渠道:就业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冀财规〔2018〕21号、石财规〔2018〕3号五、初次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不含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应于6个月后、12个月内向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的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
  资金渠道:就业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冀财规〔2018〕21号、石财规〔2018〕3号六、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适用对象:就业困难人员、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补贴标准:实际缴费额的40%补贴。
  资金渠道:就业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冀财规〔2018〕21号、石财规〔2018〕3号七、吸纳就业补贴
  适用对象: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和招用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的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劳动合同履行满12个月后的3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补贴标准:每人1000元。
  资金渠道:就业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冀财规〔2018〕21号、石财规〔2018〕3号八、创业补贴
  适用对象: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不含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的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应于6个月后、12个月内向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补贴标准: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资金渠道:就业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冀财规〔2018〕21号、石财规〔2018〕3号九、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适用对象:对毕业年度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各普通高等院校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人社部门代为申请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资金渠道:就业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冀财规〔2018〕21号、石财规〔2018〕3号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适用对象:对吸纳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县及民族县(指生源地)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补贴标准:对接收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按照每接收一人给予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以上的见习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70%。
  资金渠道:就业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冀财规〔2018〕21号、石财规〔2018〕3号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鼓励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在年度用人计划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项招聘市内高校应届毕业生,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
  鼓励见习单位留用高校毕业生。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对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引导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继续实施“三支一扶”基层服务项目,提供岗位115个。落实省委组织部等5部门《关于开展河北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冀组字〔2020〕9号),招聘一批高校毕业生充实到社区工作者岗位。针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开发设置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卫生防疫等临时公益性岗位,服务期最长不超过2年。
  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不含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农村基层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年的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并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持《就业创业证》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实际缴费额的60%社会保险补贴。
  发放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对毕业学年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可享受2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简化高校毕业生报到手续办理。对非公有制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无需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毕业生到县(市、区)就业的或到县(市、区)人才交流中心保管档案的,直接到就业地或保管档案的县(市、区)人社局办理报到手续。
  实行高校毕业生入职体检结果互认。本市用人单位常规入职体检须在石家庄市域范围内依法登记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以建议项目为主。体检结果有效期6个月,有效期内体检结果互认,不得要求毕业生重复体检。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补检要求。机关事业单位、特定行业、特定岗位对入职体检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招用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及其他劳动者参照执行。